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1995年03月2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1995〕7號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2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出《關于檢察機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嚴格執(zhí)行人民代表大會執(zhí)行職務司法保障規(guī)定的通知》后,各地的執(zhí)行情況是好的。各級檢察機關積極、主動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不斷改進檢察工作,堅持嚴格執(zhí)法,正確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但是,也有個別基層檢察院對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重視不夠,存在不尊重代表權利,不積極配合代表履行職務的現(xiàn)象。各級檢察機關對此問題一定要十分重視,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有關規(guī)定和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與各級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
一、 主動加強與本地各級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情況,每年主動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邀請本地各級人大代表審議、視察或評議檢察工作。審議、視察或評議的項目主要是群眾普遍關心的反腐敗查辦大案要案問題,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執(zhí)法監(jiān)督問題,檢察隊伍建設問題。要采用調查會、研究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改進工作。
二、 熱情接待人大代表的視察、調查或評議。對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組織的代表視察、調查或評議,對代表小組或持證的代表個人進行的視察或調查,都要熱情接待,根據代表的要求,如實認真匯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對代表在視察、調查或評議中提出的問題,要認真負責地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告人大常委會并答復代表本人。
三、 對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檢察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按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關于辦理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guī)定和要求,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復。
四、 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就檢察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時,被約見的有關檢察院負責人應當熱情接待,虛心聽取意見,誠懇地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
五、 對于代表轉遞的群眾來信和有關案件的控告、申訴,要及時受理。凡屬檢察機關管轄的,要嚴格依法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答復代表;對于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如果是刑事控告檢舉,一律要依法先接受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其他不宜受理的,要耐心向代表說明情況。對于代表提到的有關案件,如檢察機關正在依法偵查而不宜公開的,要說明情況,取得理解,不可簡單生硬地回絕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