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2年08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2年08月2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1月11日和3月30日的函均收到。對于人民群眾夫婦間因不通音訊而一方請求判決離婚問題,同意你院1962年1月11日函中所提出的意見,即如經查實,從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對方已連續(xù)有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關系,根據(jù)當前全國性報紙不刊登此類公告的情況,可以不登公告,徑予判決離婚。但務希轉告有關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必須認真調查,在查證屬實后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