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4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1年4月10日)
公安部經(jīng)濟犯罪偵查局:
你局《關于征求對案件管轄權問題意見的函》(公經(jīng)[2001]248號)收悉。經(jīng)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鑒于職務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管轄問題,原則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為宜,如果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