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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決的復函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4-02-14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5年09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5年09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號函"關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決的請示"已收悉。經(jīng)研究認為:

(一) 精神病在未被確定為不治之癥者,不輕易判離;

(二)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應分析患者得病原因,醫(yī)生診斷結果,目前病狀,群眾的意見。如認為可判決離婚時,應在判決確定前與判決離婚后,必須對患者的監(jiān)護與生活作負責的處理,即確定對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負責,以保證患者日后的權益。問題的實質不在有無訴訟代理人和缺席判決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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