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9年10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79]民他字第23號
施行日期1979年10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9〕65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離婚當事人一方在內地一方在香港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仍可按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號復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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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方在內地一方在香港的離婚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10-12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79年10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79]民他字第23號 施行日期1979年10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9〕65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離婚當事人一方在內地一方在香港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仍可按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號復函辦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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