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3年04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經〔2003〕436號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近來,有多地公安機關就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是否有管轄權問題請示部經偵局。對于該問題,部經偵局曾于2001年3月正式批復,此批復征求過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同意部經偵局意見,即非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具有管轄權?,F予網上公布,請各地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