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0年10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0]法辦字第56號
施行日期1980年10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你院1980年10月9日政法字第24號《關于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勛章的具體做法的請示》收到。經研究,同意你院所提剝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中有關罪犯的勛章的三點意見。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于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勛章的具體做法的請示 (80)政法字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0)法辦字第54號函責成我院依法處理賣國賊林彪等過去被授予的勛章問題,經我院研究,建議根據1955年2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zhàn)爭時期有功人員勛章獎章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中有關罪犯的勛章的剝奪,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的該案罪犯,其過去所獲的勛章,由特別法庭在判決時一并剝奪。
(二) 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分別審判的該案罪犯,其過去所獲的勛章,由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在判決時一并剝奪。
(三) 林彪一案已經死去的罪犯過去所獲的勛章,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軍事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的決定,依法剝奪。
以上當否,請指示。
198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