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6年03月2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03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對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報送我院內部請示的刑事犯罪(包括經(jīng)濟犯罪)案件及時正確地辦理,現(xiàn)通知如下:
1. 報送的請示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由報送單位完全負責。凡屬案件事實不清、不扎實以及有不同意見,不能作出結論的,在事實沒有搞清、搞扎實和作出結論前,請不要上報請示。
2. 關于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請示,要寫出正式請示報告并附詳細案情報告和案卷。請示報告中要寫明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或政法委員會意見。如果審委會有幾種不同意見,也應寫明審委會傾向哪一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