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7年10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87〕民他字第22號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后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請示,我們研究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四款“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騙取財物”和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對這兩種行為人予以拘留或罰款。據(jù)公安部法規(guī)局、政策研究室的同志解釋,是指正在進行非法活動之當時,對其所得予以沒收,對其其他財產則不予追繳。本案中劉春和死后遺留的財產,沒有沒收的法律依據(jù)。第二,事實上也無充分的事實根據(jù)和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劉春和死后遺留這筆財產都是“算命”所得。據(jù)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委會的意見,即:劉春和遺留的存款和其他財產,應視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1987〕民請第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收到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請示一件關于生前為“算命”的盲人,他從事這種迷信活動所積累的財產,是否應該視為非法所得,并按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予以沒收的問題(案情見武進縣人民法院的報告)。對此,研究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瞎子算命所得,是利用迷信進行欺騙取得的,法院只能保護合法財產的繼承權,非法財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依法沒收。另一種意見認為:瞎子算命固然是一種迷信活動,但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不同于一般的欺詐行為,現(xiàn)在并無取締“算命”,沒收其所得的法規(guī),對其遺產予以沒收無法律依據(jù),可以作遺產繼承。我們研究,傾向于可以作遺產繼承。因對這種案件過去很少碰到,政策界限究竟應該如何掌握吃不準,特此報告,請予復示。
198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