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7年11月1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7]民他字第65號
施行日期1987年11月1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外交部領事司轉來奧地利駐華大使館的照會,詢問你院關于耿敏華與華錫圻離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號民事判決書,是否已經生效,并請求出具證明。我們經研究認為,你院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出具證明。如果本案已上訴,第二審法院正在審理,證明內容可為:“耿敏華訴華錫圻離婚案現(xiàn)正在上訴審審理期間,本院(83)中民字第468民事判決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審審理終結,證明內容則為:“耿敏華訴華錫圻離婚案的判決,應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為準”;如果本案第一審終結后,當事人沒有上訴,證明內容可為“本院關于耿敏華訴華錫圻離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號民事判決書,已于 年
月 日生效”。請你院查明情況,及時出具證明,并加蓋院印,由外交部領事司轉給奧地利駐華大使館。
以上意見供你們答復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