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8]民他字第41號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南京市服務事業(yè)公司訴呂萍、呂靜林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請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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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京市服務事業(yè)公司訴呂萍、呂靜林房產糾紛案的復函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10-05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8]民他字第41號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南京市服務事業(yè)公司訴呂萍、呂靜林房產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請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妥善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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