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5]司公字第134號
公布日期:1985.08.20
施行日期:1985.08.20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有關婚姻狀況公證問題的批復
((85)司公字第134號 1985年8月20日)
廣西司法廳公證律師處:
你處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有關“婚姻狀況”公證問題的請示》函悉。對于因結婚時間較長,結婚證書已遺失,且婚姻登記機關的存根已作處理,無檔案可查,而又要求出具結婚公證書的,在民政部尚未制定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檔案制度的情況下,同意你處意見,如經(jīng)公證處查核,有關單位檔案戶籍記載和當時結婚的見證人,確能證明他們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xù)、結婚的時間和地點的,可按公證書試行格式第十六式出具結婚公證書,證明材料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