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87]司公字第65號
公布日期:1987.06.16
施行日期:1987.06.16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于涉外遺囑繼承公證中如何確認遺囑效力問題的復函
(1987年6月16日 [87]司公字第65號)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1987年3月21日粵司公字(1987)30號《關于在國外立的遺囑是否要經(jīng)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后才能依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的請示》收悉。經(jīng)與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目前《繼承法》中對涉外遺囑效力問題未作出規(guī)定,如何確認遺囑效力需具體問題具體研究。為慎重辦理此類公證,總結(jié)經(jīng)驗,今后凡是公證處受理的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遺囑繼承公證事項,均需逐案報我司研究,并著重了解以下幾個問題:
1.遺囑人的國籍、出生年月日,死亡年月日、親屬狀況;
?。玻z囑人的住所地、立遺囑的行為地;
?。常z囑受益人的狀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地、與遺囑人的關系等);
?。矗z囑中所處分的在我國內(nèi)的遺產(chǎn)狀況(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價值、存放或座落地點等);
?。担z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地國家對遺囑效力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
?。叮斒氯讼蚬C處提交的遺囑是否辦理了公證、認證。
請你處按上述要求,將來函所請示的幾個遺囑繼承的詳細情況報我司研究后再作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