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1年04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1]民他字第3號
施行日期1991年04月2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我駐加拿大使領館對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國公民姚開華寄給人民法院的離婚訴訟文書不予辦理公證,如何確認其訴訟文書效力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領事司的意見認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國無合法居留權的我國公民,為離婚而要求我使領館辦理訴訟文書公證的,由于其訴訟文書是在國內使用,與其非法居留地不發(fā)生關系,也不涉及我與該國關系,可在從嚴掌握的前提下,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辦理。據此,你院可告知姚開華按照上述精神辦理公證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