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1年06月0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函〔1991〕64號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0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1年6月6日 法[經]函[1991]64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號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專利案件時,可以根據該案件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聘請有關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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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聘請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審理專利案件的復函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09-27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1年06月0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函〔1991〕64號 施行日期1991年06月0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1年6月6日 法[經]函[1991]64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號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專利案件時,可以根據該案件所涉及的技術領域,聘請有關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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