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5月0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jīng)〔1993〕72號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0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陜西省白水縣
雷村供銷社與江西省南昌縣向塘果
品批發(fā)部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1993年5月8日 法經(jīng)<1993>72號)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字法告申<1993>03號請示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管轄抄報本院的函均已收悉。關于陜西省白水縣雷村供銷社與江西省南昌縣向塘果品批發(fā)部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的問題,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陜西省白水縣雷村供銷社與江西省南昌縣向塘果品批發(fā)部1992年8月13日簽訂的購銷蘋果合同約定,“管轄地為貨物到達地”。本案貨物的到達地即為合同標的物所在地,又為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視為當事人對管轄的特殊約定。根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管轄。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責成白水縣人民法院將本案有關材料移送至南昌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