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5年07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0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東省濟南市基本建設物資總公司訴
江蘇省句容縣常寧物資公司購銷鋼材合同質量糾紛案與
江蘇省句容縣交通物資總公司訴句容縣常寧物資公司
購銷鋼材合同貨款糾紛案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高法函[1994]203號請示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94]蘇經協字第33號報告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3年5月14日,山東省濟南市基本建設物資總公司(下稱濟南公司)向江蘇省句容縣常寧物資公司(下稱常寧公司)發(fā)電報稱,“求槽鋼10#一百八十噸,到濟南價每噸五千二百五十元,6.3#槽鋼一百二十噸,到濟南價每噸五千三百五十元,附質保單,貨到濟南付款”。常寧公司依約發(fā)運槽鋼并承擔了鐵路運費,故本案合同交貨方式為送貨制,濟南為合同履行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濟南公司訴常寧公司購銷合同質量糾紛案有管轄權。江蘇省句容縣人民法院受理句容縣交通物資總公司(下稱交通公司)訴常寧公司購銷合同貨款糾紛案時,沿貨款走向追加濟南公司為第三人不當,應予糾正;在兩地法院管轄權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句容縣人民法院和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予撤銷。為了避免因分案審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現本院決定將交通公司訴常寧公司購銷合同貨款糾紛案指定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撤銷一、二審實體判決和有關裁定,將案件有關材料移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切實依法公正審判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