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1996年06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開展實施修改后 刑事訴訟法試點工作的通知
(1996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與完善,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關系極為密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抓緊起草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實施細則。
為做好《決定》施行準備工作,適應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要求,請你們共同研究,有重點地選擇幾個縣(區(q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地(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實施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的試點工作。試點工作的重點,是選擇不同類型的典型案件,適用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關于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對人民檢察院如何確定提起公訴案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范圍;在審判中,審判長如何組織庭審活動;公訴人在庭審中怎樣進行指控和證明犯罪;庭審中的訊問、舉證、質證、辯論如何開展;證人如何出庭作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范圍及程序等,都可參照修改后的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試點。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試點過程中,要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務求取得實效,取得經驗,并做好總結工作。
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試點單位工作的指導,以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可以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適當組織未開展試點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觀摩、學習,促進經驗交流。
試點單位確定后,請于7月15日前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廳和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