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6年12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5〕民他字第38號函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5]川民他字第10號關于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訴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侵犯著作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1.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設計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燈組,是以線條、色彩、燈光等要素表達主題的作品,將其認定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是適當?shù)摹?.該作品是專門為參加燈會創(chuàng)作的,燈會結束后,該作品即被運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場所設置或陳列,因而不應將其認定為“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3.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未經(jīng)作者許可,在自制的電視廣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術作品,不屬于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合理使用”的范圍,侵犯了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的著作權,應依照 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