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7年06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7〕法行字第6號
施行日期1997年06月0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7年6月4日 [1997]法行字第6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晉法行字第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被舉報涉嫌拉運假酒的特定車輛進行堵截,并對所載涉嫌假酒采取暫扣措施,不屬于國務院國發(fā)〔1994〕41號文件明令禁止的上路設卡檢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