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1986]民他字第22號
公布日期:1986.05.19
施行日期:1986.05.19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養(yǎng)子女,其養(yǎng)父在國外死亡后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yǎng)父的遺產問題的批復
(1986年5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22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2月10日《關于泉州市戴玉芳與戴文良析產、繼承上訴案中黃欽輝有無繼承權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1929年至1931年先后從菲律賓回國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號建樓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1942年戴母林英蕊收黃欽輝為戴文化的養(yǎng)子。黃欽輝與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養(yǎng)父戴文化從國外寄給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1955年戴文化在國外去世。當時黃欽輝尚未成年,后因生活無來源于1957年回到生母處。1980年黃欽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其養(yǎng)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號樓房遺產。
經我們研究認為:黃欽輝于1942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養(yǎng)為戴文化的養(yǎng)子,直至1955年戴文化去世,在長達十三年的時間里,其生活費和教育費一直由戴文化供給。這一收養(yǎng)關系戴文化生前及其親屬、當地基層組織和群眾都承認,應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黃欽輝是否自動解除收養(yǎng)關系或放棄繼承權的問題,黃欽輝因養(yǎng)父戴文化1955年在國外去世,當時本人尚未成年,在無人供給生活費,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不得不于1957年回到生母處生活,對此不能認為黃欽輝自動解除了收養(yǎng)關系。黃欽輝在繼承開始和遺產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依法準許其繼承戴文化的遺產。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