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民他字[1990]第9號
公布日期:1990.04.12
施行日期:1990.04.12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 民他字[1990]第9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閩法民他字第24號“關于福建省福鼎縣法院受理的林澤莘等訴林叢析產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澤蕓的遺產從香港調回后,被告林叢違反“通過協(xié)商解決”的一致協(xié)議,私自將遺囑繼承后剩余的遺產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原告要求分割遺產提起訴訟,應以繼承糾紛立案審理。
二、被繼承人林澤蕓與被告林叢的養(yǎng)母子關系可予認定。但對遺產的處理,應根據(jù)被繼承人生前真實意愿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參照繼承法第14條規(guī)定的精神,分給林澤莘、林傳壁、林傳綬等人適當?shù)倪z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