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9年09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1999〕185號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今年5月,羅干同志就一些地方法院干警被大批抽調從事基層組織整頓、政策法紀教育和清欠活動,嚴重影響審判工作的開展的問題批示:“要保證法院有足夠的力量依法辦案?!毙P院長也作了批示:“要堅決貫徹羅干同志批示精神。此舉不妥。既影響審判工作的開展,又容易造成法官違法亂紀,破壞法院形象,應當嚴格禁止?!睘樨瀼亓_干同志和肖揚院長的批示精神,我院于6月9日發(fā)出了法[1999]106號《關于不得抽調大批干警下鄉(xiāng),影響審判工作開展的通知》。但通知下發(fā)后,仍發(fā)現(xiàn)一些地方的法院干警,特別是基層法院的干警,被大批抽調從事“催糧要款”、“扶貧奔小康”、“計劃生育”等非審判工作,嚴重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開展。為保證有足夠的審判力量依法辦案,現(xiàn)再次重申如下:
一、 各級法院要堅決貫徹羅干同志和肖揚院長的批示精神,高度重視,深刻認識到抽調法院干警從事催糧要款、征繳稅款、拆遷等非審判工作,有悖于 憲法和法律對人民法院職能的規(guī)定,容易混淆司法權與行政執(zhí)法權的界限,影響法院在社會上和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不利于公正司法,將對建設法治國家產生不良的影響。故應嚴格禁止,杜絕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二、 人民法院的審判任務日益繁重,特別是基層法院審判的案件占全國法院案件總數(shù)的80%以上,同時還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民間調解組織等,審判任務繁重與審判力量相對不足的矛盾已相當突出。今年各級法院正在開展“審判質量年”、“執(zhí)行年”、“爭創(chuàng)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官”三項活動。這是當前法院工作的重要工作,又是社會各界及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各級法院要在人員緊、案件多、任務重的情況下,保證足夠的審判力量,依法辦理各類案件,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于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三、 各級法院接此通知后,請主動向黨政部門匯報溝通,做好解釋工作,爭取得到當?shù)攸h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和理解,確保不再出現(xiàn)大量抽調法院干警從事非審判工作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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