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88年10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88〕69號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29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于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的意見》,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研究執(zhí)行。
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的法定場所,是開展審判工作的基本工作條件,不屬于樓堂館所。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既是審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同時也是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jīng)濟新秩序的需要。各地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妥善安排,
盡快把當?shù)氐膶徟蟹ㄍソㄔO起來;對于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的辦公用房建設,也應納入計劃,有步驟地予以解決。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計委關于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建設意見的通知
(1988年8月30日)
國務院:
自國務院批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系統(tǒng)急需解決的兩個問題的報告》(國發(fā)〔1983〕180號)以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取得了一些進展,使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公開審理各類案件的條件有所改善。但就全國來看,審判法庭建設進展仍很緩慢。到目前為止,全國尚有48%的法院沒有審判法庭,使憲法規(guī)定的公開審判等制度不能很好貫徹實施,法院辦案質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審判機關的威信。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fā)展,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任務愈加繁重,特別是經(jīng)濟糾紛案件、涉外案件大幅度增加,貫徹法制的要求也越來越嚴,因而審判法庭的建設就更加迫切。最近,中央領導同志多次明確指出,審判法庭不是樓堂館所,各地應妥善安排,分期分批切實給予解決,給法院工作創(chuàng)造必要的基本條件,以保障審判工作依法進行。
為盡快解決審判法庭建設問題,我們意見:
一、 各地應根據(jù)財力情況,加快審判法庭的建設速度。沿海經(jīng)濟開放區(qū),對外開放的大、中城市,更要抓緊。
二、 審判法庭建設要列入地方基建計劃。各地審判法庭建設的資金和建筑材料,應由同級計委、財政和物資部門解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計委和財政部門,應當對下級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人民法庭的建設也要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統(tǒng)籌安排,納入計劃,分期解決。
三、 根據(jù)“實用、經(jīng)濟、莊嚴”的原則,由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確定每個法院審判法庭的建設規(guī)模,商有關地方計委和財政部門具體落實。
四、 各級人民法院要搞好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規(guī)劃。各地計委和財政部門要主動協(xié)助法院抓好落實工作,按照規(guī)劃一批一批地解決問題。各地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建設,即要從審判工作需要出發(fā),又要顧全大局,力爭少花錢多辦事。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