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研〔2001〕51號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法研[2001]5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0]25號《關于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00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