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研〔2001〕52號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1 32號《關于買賣骨灰存放格位行為是否有效問題的請求》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墓內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具有特定用途,是國家特別管理的設施。除憑火化證明、死亡證明或者為自用目的購買骨灰存放格位外,其他買賣骨灰存放格位的活動違反了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