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1987]民他字第10號
公布日期:1987.03.31
施行日期:1987.03.31
時效性:失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失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fā)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方各級法院不宜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問題的批復
(1987年3月31日(1987)民他字第1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來和刊載于《審判工作探索》上的“關于處理房屋、宅基地案件貫徹執(zhí)行有關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均已收到。
經研究,我們認為:你院下發(fā)的上述文件,具有司法解釋性質,地方各級法院不宜制定。對審判實踐中遇到一些具體問題,建議你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寫一些經驗總結性的文章(如天津市高級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問題“審判業(yè)務討論會紀要”,詳見《人民司法》1985年第9期),供審判人員辦案時參考;也可以召開一定范圍的會議,交流經驗。另外,“意見”中有一些條款的規(guī)定明顯與現行政策法律相悖,不能作為普遍的指導原則。如:“改建或重建他人房屋之產權問題”中,第六條規(guī)定:“……無約定的,可確認為房主與改建、重建者共有?!钡谄邨l規(guī)定:“未經房主同意,擅自將房屋進行重大改建或重建,房主明知而不提出異議,或者改建、重建后房主知道,在一年內不提出異議的,改建或重建后的產權,可確認為房主與改建、重建者共有”等等,均屬不當,似應予以修改。
鑒于以上情況,你院對上述文件如何修改、使用,請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