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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南湘南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南省衡山縣煙草公司、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quán)爭議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3-08-09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2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2〕民立他字第13號

施行日期2003年02月2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湖南湘南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湘南集團)與湖南省衡山縣煙草公司(以下簡稱衡山公司)、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簡稱攀枝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quán)爭議的請示報告》和有關卷宗收悉,在調(diào)閱四川省有關法院的相關案卷后,經(jīng)研究通知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確認、賠償糾紛一案涉及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的買賣合同和湘南集團與攀枝花公司因1997年煙葉購銷合同引起的還款協(xié)議兩個法律關系。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購銷合同糾紛一案,與前一案件中的一個法律關系相同,均依據(jù)1997年8月20日煙葉購銷合同引起的還款協(xié)議,但訴訟請求不同。該協(xié)議與湘南集團和衡山公司的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由于兩個案件訟爭的是同一筆煙葉款,在法律事實上有牽連,法律關系上有包含,應當合并審理,以避免出現(xiàn)矛盾的判決。2001年1月9日,衡山公司向湘南集團書面承諾:如糾紛未及時解決,貴集團可向郴州法院起訴。之后,湘南集團據(jù)此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不違反法律關于協(xié)議管轄的規(guī)定,受訴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quán)。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依據(jù)的是1997年8月20日攀枝花公司與湘南集團的下屬企業(yè)郴州卷煙廠簽訂的煙葉購銷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交貨地點:郴州。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我院法發(fā)[1996]28號《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quán),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quán)。

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指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15日內(nèi)撤銷生效裁定,通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湖南湘南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南省衡山縣煙草公司、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

一、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湘南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湘南集團)。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工業(yè)大道51號。

法定代表人:梅國慶,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湖南省衡山縣煙草公司(以下簡稱衡山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縣縣城。

法定代表人:曠德揆,公司經(jīng)理。

被告:四川省煙草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簡稱攀枝花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大和中路14號。

法定代表人:黃賢高,公司經(jīng)理。

湖南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及裁判情況:1996年煙販鐘興儒欠衡山公司700萬元貨款,1997年5、6月間,雙方協(xié)商同意由鐘興儒調(diào)撥煙葉抵償債務。1997年9月26日衡山公司與湖南湘南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煙葉分公司(以下簡稱湘南集團分公司)簽訂《煙葉處理協(xié)議書》,衡山公司將該批煙葉轉(zhuǎn)給湘南集團分公司接收。此后,鐘興儒通過攀枝花公司從四川會理供銷社調(diào)價值1387萬余元煙葉,發(fā)往湘南集團分公司,該集團分公司及時向衡山公司付清了煙葉款。湘南集團分公司在與衡山公司結(jié)算中,由衡山公司出具因煙葉虧損金額19萬余元的欠條給湘南集團分公司。該筆煙葉款系鐘興儒從廣東省電白縣開具發(fā)票給攀枝花公司,再由攀枝花公司開發(fā)票給湘南集團分公司。2000年11月攀枝花公司依據(jù)出具給湘南集團分公司的發(fā)票,以湘南集團拖欠貨款為由向四川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由該院裁定凍結(jié)湘南集團及其子公司郴州卷煙廠的賬戶。(注:湘南集團分公司系湘南集團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gòu))。在此情況下,同年12月10日攀枝花公司為甲方與乙方湘南集團經(jīng)對賬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1)欠款金額及還款方式、時間:乙方欠甲方1997年煙葉款13874067.48元,在雙方理順有關關系后于2001年7月1日前全部支付;乙方欠甲方1998年煙葉款129萬余元于2001年春節(jié)前全部支付。(2)甲方放棄對乙方所欠貨款利息的主張。(3)甲方同意撤訴?!撕?,湘南集團付清了1998年的欠款。2001年1月9日衡山公司向湘南集團書面承諾:如糾紛未及時解決,貴集團可向郴州法院起訴。

2001年8月29日湘南集團以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為被告,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衡山公司1997年煙葉購銷關系合法有效,確認原告1997年購川煙的貨款已全部清償。(2)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因衡山公司未處理好煙葉進貨關系,錯誤申請財產(chǎn)保全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10萬裕(3)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攀枝花公司2000年12月10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一條第一款無效。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0日立案。2001年11月5日攀枝花公司提出管轄異議,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均裁定駁回。2001年12月12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協(xié)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派人并帶函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協(xié)商未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及裁判情況:1997年8月20日攀枝花公司與湘南集團下屬的郴州卷煙廠簽訂《煙葉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攀枝花公司如數(shù)將貨發(fā)突州卷煙廠,但該廠未付煙葉款。2000年12月10日攀枝花公司與湘南集團達成還款協(xié)議,雙方代表人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后,湘南集團支付了1998年煙葉款129萬余元,1997年煙葉款未付,雙方產(chǎn)生糾紛。2001年10月4日攀枝花公司以湘南集團為被告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全面履行還款協(xié)議,償還所欠貨款13874067.48裕該院于2001年10月15日立案,并根據(jù)原告的申請裁定凍結(jié)了湘南集團的賬戶。2001年10月26日攀枝花公司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寄來的應訴通知書,得知湘南集團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兩地法院分別陳述了兩個不同的事實,涉及多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這些事實和法律關系是否有聯(lián)系,兩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否基于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而發(fā)生的糾紛,是否符合管轄爭議案件的條件?為審查需要,我們專門將兩省法院及有關人員請來了解案件情況,雙方提供了以下新的證據(jù):

湖南衡山公司提供:1997年6月8日鐘興儒與衡山公司的代表賓澤平簽訂《收款委托書》,約定1996年鐘興儒與衡山公司合作,衡山公司投資一千余萬元,至今只歸還部分,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鐘興儒從四川會理發(fā)突州煙廠煙葉萬來擔,鐘興儒委托衡山公司去郴州煙廠收該筆煙葉貨款。

四川攀枝花公司提供:(1)1997年6月10日攀枝花公司與會理縣供銷社簽訂《煙葉購銷協(xié)議書》,定購煙葉21020擔?!?2)同年6月28日雙方又達成《煙葉購銷補充協(xié)議書》。(3)2000年11月17日攀枝花公司與會理供銷社在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法院的調(diào)解下達成還款協(xié)議調(diào)解書。攀枝花公司當庭付清欠款本金5076353.71元,利息160萬元在2000年12月20日付清。(4)2002年7月31日四川省會理縣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關于1997年攀枝花公司從我社購買煙葉調(diào)撥給郴州煙廠的情況說明》證明雙方1997年6月10日簽訂的購銷煙葉合同,從協(xié)議的簽訂、煙葉交接、交貨、結(jié)算、貨款承付都是雙方直接聯(lián)系,與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郴州卷煙廠系湘南集團的子公司,集團對子公司的全部資產(chǎn)擁有占有、管理、使用和處置權(quán)。

以上事實表明:衡山公司與湘南集團分公司煙葉處理協(xié)議書中涉及的煙葉來源于鐘興儒從四川省會理縣調(diào)入,攀枝花公司與郴州卷煙廠購銷合同所涉煙葉也是從四川省會理供銷社調(diào)入,兩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涉及的是同一筆煙葉款,兩地人民法院亦承認此事實。


二、 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1.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與該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湘南集團訴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系同一事實,同一標的,訟爭的都是1997年同一筆購銷煙葉合同,其貨物數(shù)量、價款均一致,應當合并審理。

2.關于立案的時間。該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是2001年9月13日受理,而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時間為2001年11月8日。

3.關于合同的約定。2001年1月9日衡山公司向湘南集團書面承諾:如糾紛未及時解決,貴集團可向郴州法院起訴。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合同當事人可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規(guī)定,該約定是明確、合法、有效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約定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

4.關于2001年12月10日湘南集團與攀枝花公司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只是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購銷合同案中購銷合同的補充條款,應以購銷合同確定合同履行地,不應另行確定履行地。即使認為該協(xié)議是另一法律關系,由于協(xié)議未約定履行地,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無管轄權(quán)。攀枝花公司提供的協(xié)議書第六條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約定,系手寫添加,而湘南集團提供的協(xié)議書中無此條款,并經(jīng)郴州市公證處公證。故該約定不能認定。依法應由被告所在地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quán)。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1.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與湘南集團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系給付之訴,攀枝花公司作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quán);而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的案件是確認與賠償之訴,是兩個不同的訴,而且非必要共同訴訟,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的約定對攀枝花公司無約束力。因此,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所受理的案件移送該院并案審理,不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2.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確認之訴及賠償之訴一案,訴訟主體三者應有內(nèi)在的必然聯(lián)系。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之間的確認之訴,是基于雙方的協(xié)議,而衡山公司與攀枝花公司之間無任何經(jīng)濟往來和約定,該確認之訴審理的法律后果與攀枝花公司無任何關系,將其列為共同被告顯然不當。同時,確認之訴與賠償之訴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湘南集團與攀枝花公司的賠償之訴,是因后者在另案中申請訴訟保全引起的,與湘南集團對衡山公司提起的確認之訴之間無任何內(nèi)在聯(lián)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訴,兩案的地域管轄也完全不同,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應將兩案并案受理。因為保全賠償既可能是人民法院保全不當,也可能是當事人申請保全錯誤引起,前者要經(jīng)過司法確認程序,屬司法賠償;后者則應依據(jù)生效判決予以確認,從而決定是否承擔因申請訴訟保全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在無任何判決確認攀枝花公司申請訴訟保全錯誤的情況下,湘南集團依據(jù)何由對攀枝花公司提起賠償請求?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賠償訴訟無任何事實依據(jù)。

綜上,我們認為所涉及的三個訴,應當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理清法律關系,正確確定管轄。由于這三個訴在法律關系上是相互獨立的,應當分別確定管轄。


三、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確認、賠償糾紛一案涉及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的買賣合同和湘南集團與攀枝花公司因1997年煙葉購銷合同引起的還款協(xié)議兩個法律關系。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購銷合同糾紛一案,與前一案件中的一個法律關系相同,均依據(jù)1997年8月20日煙葉購銷合同引起的還款協(xié)議,但訴訟請求不同。該協(xié)議與湘南集團和衡山公司的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由于兩個案件訟爭的是同一筆煙葉款,在法律事實上有牽連,法律關系上有包含,應當合并審理,以避免出現(xiàn)矛盾的判決。2001年1月9日,衡山公司向湘南集團書面承諾:如糾紛未及時解決,貴集團可向郴州法院起訴。之后,湘南集團據(jù)此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不違反法律關于協(xié)議管轄的規(guī)定,受訴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quán)。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依據(jù)的是1997年8月20日攀枝花公司與湘南集團的下屬企業(yè)郴州卷煙廠簽訂的煙葉購銷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交貨地點:郴州。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6)28號《關于在確定經(jīng)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quán),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quán)。

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指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15日內(nèi)撤銷生效裁定,通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四、 評析意見

兩地人民法院分別陳述了兩個不同的事實和多個的法律關系,又承認涉及同一筆煙葉,案件事實到底如何,真?zhèn)坞y辨。由于人民法院立案審查階段的任務是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程序性審查,對案件事實的真?zhèn)尾贿M行實質(zhì)性審查。因此,我們應當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提供的材料確定案件的性質(zhì)和管轄法院。

(一)關于本案法律關系及法律事實的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湘南集團訴被告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1997年9月26日湘南集團分公司與衡山公司之間的煙葉購銷合同關系;二是2000年12月10日湘南集團與攀枝花公司因1997年煙葉購銷合同引起的還款協(xié)議關系。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依據(jù)的是1997年8月20日攀枝花公司與郴州卷煙廠簽訂的煙葉購銷合同,這與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湘南集團請求法院確認2000年12月10日其與攀枝花公司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第一條第一款無效的訴訟請求,都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即:1997年8月20日的購銷合同,只是訴訟請求不同,一個是確認之訴,一個是給付之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報告稱是不同的訴,而且非必要共同訴訟,應當分別審理的說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4)29號《關于在經(jīng)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中關于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fā)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quán)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nèi)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的規(guī)定。因此,兩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法律關系上是包含關系。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湘南集團訴被告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涉及對湘南集團支付1387萬余元煙葉款的確認。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中,也涉及到湘南集團是否支付1387萬余元煙葉款的問題,兩個案件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筆煙葉款。因此,以上兩個案件在事實上有牽連,法律關系上有包含。

(二)關于管轄的確定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湘南集團訴被告衡山公司、攀枝花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涉及兩個合同:一是1997年9月26日湘南集團與衡山公司之間的煙葉購銷合同,二是2000年12月10日湘南集團與攀枝花公司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在前一合同中,2001年1月9日衡山公司向湘南集團承諾:我公司1997年將抵債煙葉出售給貴集團后,貴集團將貨款付清,攀枝花公司2000年12月向法院起訴,又要求貴集團支付這筆貨款,我公司承諾保證:如糾紛未及時解決,貴集團可向郴州法院起訴。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原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管轄,當衡山公司作出書面要約后,湘南集團未表示反對,可以認為是以默示的形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持該約定向本公司所在地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其行為不違反法律關于協(xié)議管轄的規(guī)定,故原告所在地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quán)。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攀枝花公司訴湘南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據(jù)的是1997年8月20日其與郴州卷煙廠簽訂的煙葉購銷合同和2000年12月10日其與湘南集團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在前一合同中明確約定交貨地點:郴州。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8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雙方合同的履行地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quán)。而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又不是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對案件無管轄權(quán)。

綜上,兩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事實上有牽連,法律關系上相互包含,兩案合并審理避免出現(xiàn)矛盾的判決和實際中無法執(zhí)行的問題。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指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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