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保密局
發(fā)文字號:國保發(fā)〔2016〕42號
公布日期:2016.12.14
施行日期:2016.12.14
時效性:失效
效力位階:兩高工作文件
失效依據:(2020年)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辦泄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加強查辦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與人民檢察院的協(xié)調配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泄密案件,包括泄密違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違法案件,是指機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的行為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致使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案件。
泄密犯罪案件,是指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三條泄密違法案件由發(fā)生案件的機關、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查處。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泄密違法案件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泄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行為實施地,發(fā)生泄密犯罪案件的機關、單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載體所在地,發(fā)生泄密犯罪案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網站服務器所在地,以及因泄密犯罪案件而直接遭受損失的機關、單位所在地等。
第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辦的泄密違法案件,經初步調查,認為涉嫌構成泄密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即中止調查,并在中止調查之日起十日以內移交同級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查處。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案件情況的初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密級鑒定書;
(五)其他有關證明涉嫌泄密犯罪的材料。
第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機關和單位報告、有關部門移送、公民舉報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線索,或者在保密檢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線索,認為達到泄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同級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時,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人民檢察院辦理其他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涉嫌泄密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初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立案決定,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內,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送達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對于人民檢察院的不立案決定,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五日以內要求作出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專人進行審查,并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復議意見書后七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復核意見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復核決定。對于原不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終結后,發(fā)現(xiàn)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撤銷案件,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對泄密犯罪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并及時將起訴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人民檢察院對泄密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規(guī)定的不起訴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及時將不起訴決定書抄送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并說明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泄密犯罪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發(fā)案機關、單位等提出依法依紀處理、改進工作等檢察建議:
(一)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不起訴,但需要對發(fā)案機關、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
(二)發(fā)案機關、單位在預防泄密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存在泄密犯罪隱患的;
(三)發(fā)案機關、單位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主管機關需要加強或者改進本行業(yè)或者本部門保密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檢察建議的。
人民檢察院向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發(fā)案機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同時抄送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向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對于其在行政執(zhí)法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應當以該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義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
對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辦泄密案件過程中收集的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筆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辦理泄密犯罪案件,對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辦泄密案件過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員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應當重新收集。確有證據證實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路途遙遠、死亡、失蹤或者喪失作證能力,無法重新收集,且供述、證言或者陳述的來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泄密犯罪案件過程中,對于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防止泄密范圍擴大。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先期采取登記保存、收繳等措施的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應當及時通報人民檢察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泄密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應當向有鑒定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鑒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鑒定,并出具密級鑒定書。
第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疑難、復雜的泄密案件,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就案件性質、追訴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提出咨詢或者參考意見。
第十七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而不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或者以處分代替移送的,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移送;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fā)現(xiàn)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逾期未移送,或者以處分代替移送的,應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檢察意見,建議其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移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仍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必要時對涉嫌泄密犯罪直接立案偵查。對于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不受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提出意見。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糾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建立和完善泄密犯罪案件線索匯總與管控機制。對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或者線索,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分類登記、專人負責、定期匯總等措施,防止泄密犯罪案件或者線索流失。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泄密犯罪案件協(xié)調會商機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規(guī)定向人民檢察院移送重大、疑難、復雜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前,可以啟動協(xié)調會商機制,與人民檢察院就案件性質、適用法律、案件管轄等問題進行會商。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泄密犯罪案件應急處置機制。發(fā)生保密突發(fā)事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商請人民檢察院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協(xié)助。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泄密犯罪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或者補救措施的,可以商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啟動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聯(lián)席會議機制。雙方及時相互通報移送、辦理泄密犯罪案件以及銜接工作的有關情況,會商案件移送、辦理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問題,研究階段性工作重點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和推進泄密犯罪案件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xiàn)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與人民檢察院之間行政執(zhí)法、刑事司法信息互聯(lián)互通。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