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8月1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3〕民四他字第17號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1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3]民四他字第17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03]84號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扣押土耳其籍“Hidir Selek”輪以及拍賣該輪的民事裁定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HSH NORDBANK AG已經(jīng)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天津海事法院未要求其追加擔保并不違反我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至于ETA PETROL AKAPYAKIT TICARETI VE NAKLIYATI A.S.提出的土耳其伊斯坦布爾第六基本商務法庭2003/836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問題,應當依照中土兩國之間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ETA PETROL AKARYAKIT TICARETI VE NAKLIYATI A.S.對天津海事法院拍賣船舶的民事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理由不充分,應予駁回。
此復
附一: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是否支持土耳其船東復議申請釋放所扣押船舶的請示
(津高法[03)84號)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8月8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是否承認土耳其船東所提交的土耳其伊斯坦布爾第6基本商務法庭判決,支持其復議申請釋放所扣船舶一案,向我院請示。并稱已接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通知暫緩拍賣船舶。鑒于天津海事法院依法五日內(nèi)須做出復議決定,且該案具有重大影響,我院特緊急請示鈞院。
我院經(jīng)研究認為:應駁回土耳其船東的復議申請。在同意天津海事法院所述理由(見附件二)基礎上,進一步認為:
1. 土耳其船東并未向我國受案法院提交足以支持其主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依據(jù)國際私法通行原則。程序法適用法院地法,我國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xù)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起訴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拍賣船舶。
2. 據(jù)國際通行做法,對他國非實體性判決及非最終判決,均不予承認。
3. 應確認扣押船舶申請人HSH NORDBANK AG(德國銀行)是適格抵押權人。
綜上,我院擬同意天津海事法院的意見,駁回復議,拍賣涉案船舶。當否,請批復。
附二:
天津海事法院關于是否承認土耳其共和國法院判決的請示報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2003年6月6日,申請人HSH NORDBANK AG(以下簡稱德國銀行)以被申請人ETA PETROL AKARYAKIT TIGARETI NAKLIYATI A.S(以下簡稱土耳其船東)拖欠貸款為由向我院遞交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書,請求我院扣押土耳其船東所有的“HIDIR SELEK”輪(以下簡稱“黑地”輪),以行使其抵押權。我院于6月7日依法裁定扣押了該輪,土耳其船東就“黑地”輪被扣未在法定復議期間向我院提出異議。6月27日,土耳其船東向我院遞交申請書,要求我院解除對“黑地”輪的扣押,其主要理由為:(1)“黑地”輪系貸款合同項下的抵押物,雙方簽定的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規(guī)定,有關抵押的法律問題適用土耳其共和國法律,根據(jù)土耳其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有運輸計劃的船不能扣押,“黑地”輪抵中國新港系執(zhí)行運輸計劃,因此天津海事法院不能實施扣押。(2)根據(jù)貸款合同約定,當貸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德國銀行要向貸款人發(fā)出違約通知,如貸款人兩周后仍未履行義務,德國銀行才有權采取強制執(zhí)行行動,而德國銀行扣船前未依約向貸款人發(fā)出違約通知,因此德國銀行無權扣押“黑地”輪。7月23日,土耳其船東又以德國銀行在船舶被扣37天后未向法院追加扣船擔保為由,再次申請我院釋放“黑地”輪。7月7日,德國銀行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我院提起訴訟,請求我院確認其對“黑地”輪的抵押權,并判令被告支付貸款6571157.81美元。7月16日,德國銀行以扣押期間已滿、土耳其船東未提供擔保、“黑地”輪不適宜繼續(xù)扣押為由,申請我院依法拍賣“黑地”輪。7月28日,我院以德國銀行已遞交賣船申請、要求德國銀行追加扣船擔保已無必要為由駁回了土耳其船東關于釋放船舶的申請。7月29日,我院裁定準許德國銀行的賣船申請,依法拍賣“黑地”輪。8月4日,土耳其船東對我院關于拍賣船舶的裁定提出復議申請,要求終止賣船程序,主要理由是:(1)德國銀行未按法院要求追加扣船擔保。(2)目前“黑地”輪船員情緒穩(wěn)定,不存在不適宜繼續(xù)扣押的情況。(3)土耳其法院已就此問題做出判決,并依據(jù)和中國的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向中國司法部提出請求函,請求承認土耳其法院判決。我院對該復議申請尚未做出答復。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我院從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中了解到,原告為行使船舶抵押權,分別在中國、美國、新加坡、土耳其、南非五個國家申請扣押了KARAHASAN航運集團公司下屬的四個公司(包括本案被告)所有的五條船舶(包括“黑地”輪)。2003年7月2日,上述四家公司以德國銀行扣船申請非法、扣押令非法為由,向土耳其伊斯坦布耳第6基本商務法庭提起訴訟,請求該法院撤消扣押船舶命令、釋放船舶。該法院在審查了上述四家公司提交的所有文件后,在未通知德國銀行的情況下,于7月3日做出判決,判決提供3500億土耳其里拉的擔保,終止德國銀行基于抵押權取得的對上述四家公司所有的AHMETBEY輪、EDIP KARAHASAN輪、HIDIR SELEK輪、ORSE輪和BAHA KARAHASAN輪的保全扣押判決的扣押令,撤銷阻止船舶履行航次任務的決定,將3500億土耳其里拉的擔?;驌:鳛楸九袥Q的擔保后,指令函將遞交伊斯坦布爾扣押令執(zhí)行部門以執(zhí)行本判決,一封指令函將遞交AHMETBEY輪在賓西法尼亞州巴克郡Novalog泊位被阻止航行的有關部門,一封指令函將遞交EDIP KARAHASAN輪在新加坡被阻止航行的相關部門,一封指令函將遞交HIDIR SELEK輪在中國新港被阻止航行的相關部門,一封指令函將遞交ORSE輪在土耳其Yaimca港被阻止航行的相關部門,一封指令函將遞交BAHA KARAHASAN輪在南非共和國德班港被阻止航行的相關部門。該判決主要理由為:德國銀行已經(jīng)從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jù)沒有管轄權、沒有適用性的法律取得了扣押船舶命令,對船舶實行了保全扣押并阻止其履行航次任務,是非法的,德國銀行應該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請求執(zhí)行其抵押合同下的權利,但是德國銀行并沒有遵守這一規(guī)定,而是向國外法院請求并取得了判決,并因此扣押了船舶,阻止其履行航次任務,也是非法的,因為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有管轄權的法律和有管轄權的法院分別是土耳其法律和土耳其法院。另外,根據(jù)惟一適用的土耳其法律,“一艘準備為履行航次任務而航行的船舶不能通過執(zhí)行而出售,也不能因保全而扣押”。
二、我院的處理意見和理由
我院認為:對土耳其法院的判決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理由如下:
1.德國銀行和土耳其船東簽訂的抵押契約第17條約定:“A.本《抵押契約》應根據(jù)土耳其共和國法律解釋和執(zhí)行;B.船東同意抵押權人有自由但無義務在任何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或執(zhí)行本契約設立的擔保,或執(zhí)行《貸款協(xié)議》和擔保文件的規(guī)定或追償?shù)狡趥鶆?,并以?zhí)行本《抵押契約》和/或貸款協(xié)議下的擔保為目的提起訴訟,船東在此接受抵押權人為自身利益而選擇任何國家的法院包括德國法院”。根據(jù)上述約定,德國銀行選擇在我國訴訟行使其民事權利并無不當,我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2.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是否準予申請人的財產(chǎn)保全申請系民事訴訟中的程序事項,而處理訴訟程序問題適用法院地法,即中國法律,不適用原、被告在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中約定的土耳其法,我院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扣押“黑地”輪是合法、正當行為。土耳其共和國法院的判決不僅認定德國銀行在我國申請扣押船舶非法,同時認為我國法院扣押船舶行為非法,損害了我國的司法主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協(xié)定》(以下簡稱《協(xié)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如果締約一方認為提供司法協(xié)助有損其國家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拒絕締約另一方提出的司法協(xié)助請求”。
3.土耳其法院的判決是在未通知德國銀行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僅依據(jù)土耳其船東提交的文件做出的。而依據(jù)《協(xié)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根據(jù)作出裁決的締約一方的法律,未能參加訴訟的敗訴一方未經(jīng)適當傳喚或被剝奪了答辯的權利或在其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時被剝奪了得到適當代理的權利”,被請求法院對于請求國法院這樣做出的判決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
4.我院受理的德國銀行訴土耳其船東船舶抵押合同糾紛于7月7日立案,目前尚在審理過程中,依據(jù)《協(xié)定》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guī)定,“被請求的締約一方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于相同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標的的案件已經(jīng)作出了最終裁決,或正在進行審理,或已經(jīng)承認了第三國對該案作出的最終裁決”,被請求法院對于請求國法院做出的判決不予承認和執(zhí)行。
土耳其船東以土耳其共和國法院的判決作為對我院拍賣“黑地”輪裁定復議及申請釋放船舶的主要理由,因此,是否承認土耳其共和國法院的判決與我院拍賣“黑地”輪緊密相關,我院認為,解決土耳其共和國法院判決的效力問題應在本案中一并進行,不必另行立案。如另行立案,則必然按訴訟程序逐步進行,勢必影響拍賣船舶程序的進行。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做出復議決定,鑒于我院對被告就賣船裁定提出復議申請的答復期限即將屆滿,請求貴院盡快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