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1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3〕民四他字第36號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1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瓊立他字第4號《關于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起訴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務合同糾紛案仲裁條款效力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請示意見。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與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雙方于2002年1月18日簽訂的旅游服務合同中約定:“若遇不可抗力及政治因素,雙方應友好商量及相助來解決,若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請在發(fā)生糾紛的當?shù)刂俨脵C關來解決。甲乙雙方有責任服從仲裁機關的最后判決”。該仲裁條款沒有約定確認其效力的準據(jù)法,也沒有明確約定仲裁地,因此,應當根據(jù)法院地法的中國有關法律確認其效力。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效的仲裁條款應當明確約定仲裁機構。本案仲裁條款僅約定由發(fā)生糾紛地的仲裁機關進行處理,而發(fā)生糾紛地不是一個明確的訴訟法上的概念。本案糾紛是因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拖欠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團費引起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該費用的支付地點,因此,不能對發(fā)生糾紛地做出準確的認定。相應地,也就不能對發(fā)生糾紛地的仲裁機構做出認定。鑒于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已經(jīng)就有關糾紛起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jīng)]有就仲裁機構達成補充協(xié)議,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本案仲裁條款無效,??谑兄屑壢嗣穹ㄔ簩Υ税妇哂泄茌牂唷?/p>
此復
附: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起訴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務合同糾紛案仲裁條款效力的請示
[2003)瓊立他字第4號
最高人民法院:
越南海防萬華國際旅游公司(住所:越南海防涂山市第三區(qū)萬峰賓館)向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哼f交訴狀,起訴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認為:其與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有《油輪旅游服務合同》和《旅游服務合同附錄》,但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違背合同約定,拖欠其團費910046.78元,故請求判令海南熱島風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上述團費、利息、追償費用。
??谑兄屑壢嗣穹ㄔ赫J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油輪旅游服務合同》中有仲裁條款,但仲裁條款對仲裁地點及仲裁機構的約定不明,雙方對此也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故該仲裁條款無效,??谑兄屑壢嗣穹ㄔ簩υ摪赣泄茌牂唷T撛合蛭以禾峤弧蛾P于仲裁條款效力的請示》,報我院審查。
我院審查后認為:原告向法院起訴的依據(jù)之一是雙方當事人所訂《油輪旅游服務合同》,其中有如下仲裁條款:“若遇不可抗力及政治因素,雙方應友好商量及相助來解決,若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請在發(fā)生糾紛的當?shù)刂俨脵C關來解決。甲、乙雙方有責任服從仲裁機關的最后判決?!痹撝俨脳l款對仲裁機構的約定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應屬無效仲裁條款,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本案。
因本案屬涉外民事糾紛案件,根據(jù)貴院1995年8月28日法發(fā)[1995]18號《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址第一條規(guī)定(“凡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臺經(jīng)濟、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失效或者內(nèi)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在決定受理一方當事人起訴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qū)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復前,可暫不予受理。”),特就上述意見請示貴院。
妥否,請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