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12月0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民四他字〔2004〕第43號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粵高法民四他字第3號《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與中波輪船股份公司保險代位求償糾紛管轄權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提單背面仲裁條款約定:“托運人、承運人、租船人和(或)收貨人在本提單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爭議,應當適用英國1979年 仲裁法及以后歷次修訂案提交倫敦仲裁。Alan Buridge先生擔任獨任仲裁員”。審查該仲裁條款效力,應適用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法律,即英國1979年 仲裁法以及以后歷次修訂案。
提單仲裁條款是提單關系當事人為協(xié)商解決提單項下糾紛而訂立的,是獨立于提單項下權利義務的程序性條款。本案保險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本案提單中約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相應轉(zhuǎn)移給廈門保險公司。在廈門保險公司未明確表示接受提單仲裁條款的情況下,該仲裁條款對廈門保險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廣州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復。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與中波輪船股份公司保險代位求償糾紛管轄權問題的請示報告
([2003]粵高法民四他宇第3號 2004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廣州海事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訴被告中波輪船股份公司海上貨物運輸貨損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一案[案號為[2002]廣海法初字第240號],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案中所涉提單中含有仲裁條款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廣州海事法院經(jīng)研究向我院請示;我院經(jīng)研究,決定向鈞院請示。現(xiàn)將本案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基本案件事實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和中波輪船股份公司均為中國內(nèi)地企業(yè)。2001年4月30日,中波輪船股份公司所屬“JANDLUGOSZ”輪受載廈門興大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進口魚粉3000噸,并簽發(fā)B/LNo.3和No.6號提單。提單載明,啟運港秘魯PAITA,目的港廣州黃埔。提單背面的仲裁條款載明:托運人、承運人、租船人和(或)收貨人在本提單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爭議,應當適用英國1979年 仲裁法及以后歷次修訂案提交倫敦仲裁。Alan Burbidge先生擔任獨任仲裁員。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任何的及所有的索賠請求在最后卸貨之日起的12個月內(nèi)提出仲裁(That should any dispute aris eunder this Bill ofLading between Shippes,Carrier,Chartererand/or Consignees,the matter in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London,in accordance toArbitrafion Act 1979,as amended from time and it is hereby agreed,Mr.Alan Burbidge to act as sole arbitrator.Any and all claim to be presented and arbitrated, if so required, within twelve months Of finaldischarge.)
2001年6月15日,該批貨物到港后經(jīng)中國外輪理貨總公司廣州分公司理貨證實,B/L No.3提單項下貨物破21包,B/L No.6提單項下貨物破15包、短少1387包。
由于進口商已就該批貨物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投保一切險和戰(zhàn)爭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依約賠付人民幣245677.24元。2001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致函中波輪船股份公司提出索賠未果,遂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被告中波輪船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案中所涉提單中含有仲裁條款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本案各方當事人未曾就本案所涉爭議提交任何形式的仲裁。
二、 廣州海事法院的審理意見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提單背面的仲裁條款是否能有效約束進行代位求償?shù)脑?。本案原告作為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提單持有人廈門興大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賠付提單項下的貨物損失以后,代位行使提單持有人享有的對實際承運人即本案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嗬R勒?987年4月22日對我國生效的《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精神,確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準據(jù)法的基本原則是,涉外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應當適用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法律予以認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協(xié)議準據(jù)法的,適用仲裁地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認定。本案中,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協(xié)議的準據(jù)法,故應適用仲裁地法律即英國法律。而外國法的查明屬于事實問題,主張適用外國法的當事人對外國法的查明負有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jù)應當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第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本案被告主張?zhí)釂沃俨脳l款有效,但其提供的,《1996年英國仲裁法》無中文譯本,且不符合上述法律關于自境外形成的證據(jù)應履行的證明手續(xù)的規(guī)定,故不具有證明效力。由于本案被告對英國法的證明不夠充分,本院不能查明英國法,故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仲裁條款的效力。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選定仲裁委員會的內(nèi)容。仲裁協(xié)議必須是當事人明確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能選定臨時仲裁或獨任仲裁員。本案所涉提單背面的仲裁條款是一種格式條款,是承運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不是提單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對提單持有人是不公平的。而且,該仲裁條款指定的是獨任仲裁員,不僅未賦予提單持有人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且所確立的臨時仲裁方式亦不符合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該提單仲裁條款是不能執(zhí)行的,應認定為無效。
仲裁條款是提單的當事人為合意解決提單項下糾紛而設定的,該條款獨立于提單項下的海上貨物運輸權利義務條款。由于原告代位行使的是提單持有人向貨損責任人請求賠償?shù)膶嶓w權利,在仲裁條款不能有效約束提單持有人的情況下,該仲裁條款亦不能約束代位求償?shù)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和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院擬裁定駁回被告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本案提單項下貨物運輸?shù)哪康牡貫橹袊S埔港,我院依法有管轄權。
三、 我院的審查意見
我院經(jīng)研究認為,提單仲裁條款是提單簽發(fā)人,即承運人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單方擬定、并強加給提單持有人的,該仲裁條款不是提單持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提單持有人并沒有就提單的仲裁條款與承運人磋商,特別是像本案提單已轉(zhuǎn)讓至托運人、收貨人之外的保險人手中時,就更是如此。在此情況下,若認定提單仲裁條款能約束提單持有人,則有失公平(除非提單持有人明確表示接受仲裁條款)。此外,托運人并不關心提單中的仲裁條款,托運人在洽談托運時僅僅關心船期、運價等,因為只有這些方面才與托運人有真正的利害關系,貨物風險在裝船時已經(jīng)轉(zhuǎn)移,托運人對在提單中商定一個更合適的仲裁條款、以利于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索賠不感興趣,導致承運人完全壟斷提單中這一條款的擬定,所擬定的條款通常對承運人有利,而不利于提單持有人。因此,提單中的仲裁條款對提單持有人應不具有約束力。本案中,提單仲裁條款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應沒有約束力,承運人無權援引提單仲裁條款對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廈門市分公司的訴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予以駁回。
因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的精神,報請鈞院審核,當否?請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