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
施行日期2006年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民二監(jiān)字第7號《關于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電力臨泉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復查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我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所稱“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并愿意繼續(xù)履行債務。你院請示所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集團公司)2003年3月向債務人臨泉縣供電局發(fā)出的“貸款對賬簽證單”,其名稱和內容均無催收貸款的明確表示。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張修法在“貸款對賬簽證單”上簽署“通知收到”,表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貸款對賬簽證單”,但不能推定為其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
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貸款對賬簽證單”簡單理解為就是《批復》中的“催款通知單”,也不能把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和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視為對原債權債務的履行重新達成了協(xié)議。我院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少數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