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04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2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nèi)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jù)。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guī)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nèi)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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