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7年10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6〕民監(jiān)他字第1號
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6〕民監(jiān)他字第1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1. 請示報告顯示,該交通事故系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和旅客均無過錯。受到損害的旅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僅選擇承運人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該客運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
2. 承運人雖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但在旅客提起的客運合同糾紛訴訟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對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應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主張。在旅客僅選擇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向違約責任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
3. 承運人向旅客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構成承運人在該交通事故中損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主張。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