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13〕246號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指定廣東省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請示》(粵高法[2013]290號)收悉,根據我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批準你院指定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和肇慶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受理廣州市和肇慶市內發(fā)生的下列民事一審案件:
(一)涉及地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的民事訴訟
1.地下鐵路、城市軌道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地下鐵路、城市軌道運營有關的保險合同糾紛;
3.地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4.地下鐵路、城市軌道建設投資、經營合同糾紛;
5.地下鐵路、城市軌道運營區(qū)域內的租賃合同糾紛;
6.其他涉及地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的民事糾紛。
(二)涉及公路交通運輸的民事訴訟
1.公路運輸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公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3.公路交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4.公路交通投資合同糾紛;
5.其他涉及公路交通運輸的民事糾紛。
(三)涉及航空運輸的民事訴訟
1.航空運輸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和航空旅客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4.國際航空聯(lián)運合同和航空運輸企業(yè)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lián)運合同糾紛;
5.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航空物流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6.機場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7.機場運營區(qū)域內的租賃合同糾紛;
8.其他涉及航空運輸的民事糾紛。
二、 批準你院分別指定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訴案件。
三、 上述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按照現(xiàn)有規(guī)定執(zhí)行。
四、 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由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或廣州、肇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依法審查確定。
五、 你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調整的范圍應重新報請我院批準。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