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9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放寬霍林郭勒市“法律職業(yè)資格”C證擔任法官使用范圍限制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在建議中指出,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案件量大幅增長,人均辦案量上升明顯,但由于法官門檻較高,工作壓力較大,“進人難、留人難、案多人少”等問題突出,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將霍林郭勒市納入C類法律職業(yè)資格(以下簡稱C證)人員可以擔任法官的適用范圍,降低初任法官、法官助理的招錄門檻。我們認為,此建議反映了目前基層法院工作實際和法官隊伍存在的問題,對于研究調整法官任職條件政策具有一定參考作用和借鑒意義。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文件規(guī)定,霍林郭勒市目前屬于司法部確定的C證考試范圍,但并不屬于法官、檢察官任職的C證適用范圍。是否調整、如何調整C證適用范圍,屬于全國性的政策適用,應由“兩高”發(fā)文進行明確規(guī)定。鑒于“兩高”制定的有關放寬政策將于2016年年底到期,我們將按照中央司法改革要求,積極配合司法部等部門,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注意吸收您的建議,統籌研究C證適用范圍,及時制定新的放寬政策,促進基層法官隊伍健康有序發(fā)展。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