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發(fā)文日期2018年03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3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第二巡回法庭實習人員管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法院與法學院校的雙向交流機制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與高校合作協(xié)議書》并根據(jù)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實習助理及法律服務志愿者。
第三條 采取所在崗位主管管理與綜合辦公室統(tǒng)籌考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工作內(nèi)容
第四條 實習人員根據(jù)招錄崗位職責要求,參與審判活動、訴訟服務、綜合服務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實習助理的實習任務由所在審判團隊確定,法律服務志愿者的工作內(nèi)容由訴訟服務中心安排。實習人員的管理等非審判工作任務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實習助理實習期間為半年至一年,法律服務志愿者實習期間一般不得少于兩個月。其中,碩士研究生擔任實習助理的時間不超過半年,博士研究生擔任實習助理的期間不超過一年。
第七條 在實習人員入崗前,審判團隊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予以必要的培訓、指導。
第八條 實習助理每月完成一份實習總結,內(nèi)容包括實習心得、收獲、建議,上交綜合辦公室。
第三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九條 實習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職守。有事請假需經(jīng)其所在部門、審判團隊負責人簽字批準。
第十條 實習人員必須服從審判團隊和部門領導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需簽訂保密承諾書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不得接觸機要文件,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將任何文件和案件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帶出我庭。
(二)連接內(nèi)網(wǎng)的計算機一律不得與外網(wǎng)、手機及其他公共信息網(wǎng)絡、非涉密信息設備串聯(lián),不得違規(guī)使用無線設備、移動存儲設備(U盤)等存儲設備,嚴禁在涉密電腦和非涉密電腦之間交叉使用移動存儲設備。
(三)嚴禁在非涉密電腦上處理(包括起草、存儲)任何涉密信息。
(四)嚴禁在連接互聯(lián)網(wǎng)的電腦上處理涉密信息,或非涉密但不宜對外公開的內(nèi)部材料(包括案件審查材料)、信息。
(五)嚴禁擅自復制、拍攝涉密文件和案件審查材料,復印材料需經(jīng)所在部門、審判團隊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 實習人員應簽訂實習安全協(xié)議,注意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定期組織實習人員進行座談交流、研討、培訓、考核。
第四章 日常保障
第十四條 實習人員領取并如實填寫個人檔案表,辦理臨時出入證件、餐卡。
第十五條 法庭可視情形組織實習人員開展文體、參觀等集體活動。
第十六條 崗位調(diào)換需經(jīng)所在團隊負責人同意,由綜合辦公室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
第十七條 實習人員在上、下班途中應注意人身安全。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正式進入實習前,給出合理理由請求退出的人員,由辦公室收回聘書,并通知所在學校。
第十九條 實習期內(nèi),實習人員請求提前結束實習的,應當提前七天向所在審判團隊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條 實習期屆滿,所在審判團隊、部門出具實習鑒定,經(jīng)庭領導審批后,加蓋第二巡回法庭印章。
第二十一條 實習期屆滿,應及時交回臨時出入證件、餐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