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2年03月0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2〕6號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
序號 司法解釋名稱 發(fā)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 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復 1985年1月17日法( 研)復[1985]5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fā) 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 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 施能否糾正問題的批復 1986年4月2日法(研)復[1986]14號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的法發(fā)[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申請 強制執(zhí)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 處理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20日法(經) 復[1986]26號 原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作出的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并且其內容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 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項 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法(經) 發(fā)[1988]2號 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的法發(fā)[1993]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托事項的規(guī)定》代替
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糾紛案件復 查期間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1989年8月8日法(經) 復[1989]6號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 執(zhí)行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后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 原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問題的批復 1989年9月16日法(經)復[1989]9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執(zhí)行人未按民 事調解書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 是否應當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 的復函 1992年5月4日法函[ 1992]58號 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的法發(fā)[1992]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 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 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 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zhí)行程序中可否 直接執(zhí)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 1994年4月11日法經 [1994]90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 扣押船舶的規(guī)定 1994年7月6日法發(fā)[ 1994]14號 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銀行貸款抵押 財產執(zhí)行問題的復函 1994年12月16日法經 [1994]334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 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 責任的復函 1995年5月5日法函[ 1995]51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法人的一個 分支機構已無財產法院能否執(zhí)行該 企業(yè)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 復函 1995年12月6日法函 [1995]158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行政機關申 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案件分工問題 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法發(fā) [1996]12號 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的法[1998]7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擅自解凍 被執(zhí)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 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 題的復函 1996年6月6日法函[ 1996]96號 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宜凍結證券交 易賬戶的函 1997年8月1日法函[ 1997]91號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發(fā)[1997]27號《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辦公室關于 不宜凍結、劃撥證券經營機構在其 交易資金結算賬戶上的存款問題的 函 1997年9月3日法明傳 [1997]324號 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發(fā)[1997]27號《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