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2021〕2號
【發(fā)布日期】 2021.02.26
【實施日期】 2021.03.01
【時效性】 2021.03.01 生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jié)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xiàn)對《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罪(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 危險作業(yè)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生產(chǎn)、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生產(chǎn)、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欺詐發(fā)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襲警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冒名頂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jiān)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罪名)
本規(guī)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