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64.06.02
施行日期:1964.06.02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前科問題的批復
(1964年6月2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76號請示已收閱。關于受過人民法院判決單科罰金或沒收的,是否算為有前科的問題,經(jīng)我們研究后,答復如下:
一、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前科問題沒有規(guī)定,刑法草案也無前科的條文,因此,無需考慮應受何種刑罰才確定有前科的問題。
二、人民法院對于受過刑事處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構成累犯的,按累犯處理。所謂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三、對于受過刑事處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夠不上累犯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也應對其以前犯過罪和受過刑事處分這一事實加以考慮,但不一定都要因此而從重處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