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7月0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1〕22號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分別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1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xiàn)就辦理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