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研[2014]98號
【發(fā)布日期】 2014.07.29
【實施日期】 2014.07.2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guī)定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
(法研[2014]98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兩高<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問題的請示》(云高法[2013]21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刑法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應當是指機動車數(shù)量在五輛以上,且價值總額接近五十萬元。
此復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