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對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答復
(公交管〔1999〕235號)
云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交〔1999〕19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jù)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jié)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此復
1999年9月29日
(公交管〔1999〕235號)
云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交〔1999〕19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jù)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jié)進行處理。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此復
19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