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法官判后答疑法律依據?
蘇義飛律師:沒有判后答疑的直接規(guī)定,但一些原則性規(guī)定為判后答疑提供了法律支撐。例如,法律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這些原則性規(guī)定意味著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仍有權對裁判結果提出疑問,并尋求法院的解釋和說明。
第十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2006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判前說法說理、判后釋法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見
第三條 判前說法說理、判后釋法答疑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及時、耐心細致和嚴格保守審判秘密的原則。
(2010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判后答疑的適用對象為不服本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于裁判文書生效后半年之內首次來院申訴的案件當事人。
第二條 判后答疑的接訪法官一般為案件原承辦法官,立案庭信訪工作人員協助接訪,書記員負責記錄。當事人明確拒絕原承辦法官接待的,應由庭長或庭長指定人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