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是否可以復制案卷材料?
蘇義飛律師:可以。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jù)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jù)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六十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jù)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jù)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jù)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出具收據(jù),寫明證據(jù)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shù)、頁數(shù)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法官助理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jù)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六十一條 本解釋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jù)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準許、同意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準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