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錄音錄像?
蘇義飛律師: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2014年)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guī)定
第四條,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shù)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規(guī)定的“訊問”,既包括在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的訊問,也包括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的訊問,以及緊急情況下在現(xiàn)場進行的訊問。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