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認罪不認罰是否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時間:2022-09-05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法律政策
咨詢內容: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認罪不認罰,是否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咨詢人: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吳潔)
解答專家張傲冬:根據(jù)刑事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條件為: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由此可見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人有認罪要求而沒有認罰要求。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速裁程序的規(guī)定,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吸收了“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對速裁程序的適用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而只有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才明確要求被告人認罪認罰。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5條第四項明確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由此可見,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罪名的確定和量刑的確定是法庭審理的重點。被告人認罪不認罰,仍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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