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在戰(zhàn)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zhàn)時緩刑】在戰(zhàn)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范圍】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zhí)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zhàn)時的概念】本章所稱戰(zhàn)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zhàn)爭狀態(tài)、部隊受領作戰(zhàn)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zhí)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fā)性暴力事件時,以戰(zhàn)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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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zhàn)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分隊)所處的環(huán)境、作戰(zhàn)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有條件組織救援卻沒有組織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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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斐晌曳饺藛T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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