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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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2350頁:這里“情節(jié)嚴重”,是指多次實施本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100號】邊防檢查員偽造入境記錄的行為如何定性:不是將偷越國(邊)境人員直接予以放行,而是在準備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的八本護照上私自加蓋入境驗訖章,并偽造了部分入境資料,由于其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被及時發(fā)現(xiàn),八本護照并未落入偷越人員手中,更談不上出境,所以應認定為未遂。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犯罪既遂應以被放行的偷越者實際偷越過國(邊)境為標志。
(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二十七、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一)重大案件
1、違法辦理三人以上的;
2、違法辦理三次以上的;
3、違法為刑事犯罪分子辦證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辦理五人以上的;
2、違法辦理五次以上的;
3、違法為嚴重刑事犯罪分子辦證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一)重大案件
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認定
8.對于偷越國(邊)境的次數(shù),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數(shù)分別計算。但是,對于非法越境后及時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應當計算為一次。
三、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的管轄
13.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犯罪地包括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行為的預備地、過境地、查獲地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地點。
14.對于有多個犯罪地的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shù)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lián),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關于證據(jù)的收集與審查
16.對于妨害國(邊)境管理案件所涉主觀明知的認定,應當結(jié)合行為實施的過程、方式、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huán)境,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jīng)歷、與同案人的關系、非法獲利等,審查相關辯解是否明顯違背常理,綜合分析判斷。
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但行為人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除外:
(1)使用遮蔽、偽裝、改裝等隱蔽方式接送、容留偷越國(邊)境人員的;
(2)與其他妨害國(邊)境管理行為人使用同一通訊群組、暗語等進行聯(lián)絡的;
(3)采取繞關避卡等方式躲避邊境檢查,或者出境前、入境后途經(jīng)邊境地區(qū)的時間、路線等明顯違反常理的;
(4)接受執(zhí)法檢查時故意提供虛假的身份、事由、地點、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的;
(5)支付、收取或者約定的報酬明顯不合理的;
(6)遇到執(zhí)法檢查時企圖逃跑,阻礙、抗拒執(zhí)法檢查,或者毀滅證據(jù)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17.對于不通曉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嫌疑人、被告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移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翻譯。
翻譯人員在案件辦理規(guī)定時限內(nèi)無法到場的,辦案機關可以通過視頻連線方式進行翻譯,并對翻譯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錄音錄像,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翻譯人員應當在翻譯文件上簽名。
18.根據(jù)國際條約規(guī)定或者通過刑事司法協(xié)助和警務合作等渠道收集的境外證據(jù)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范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
辦案機關應當移送境外執(zhí)法機構對所收集證據(jù)的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相關說明材料;確因客觀條件限制,境外執(zhí)法機構未提供相關說明材料的,辦案機關應當說明原因,并對所收集證據(jù)的有關事項作出書面說明。
19.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并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證據(jù)清單和有關情況說明。
20.辦理案件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查封、扣押、凍結(ji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jié)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都要及時進行審查。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查封、扣押、凍結(jié)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制作清單,妥善保管,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依法作出處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案財物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對涉案財物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五、關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
21.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犯罪動機、行為方式、目的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懲治。做好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立案偵查,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
對于實施相關行為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22.突出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打擊重點,從嚴懲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堅持全鏈條、全環(huán)節(jié)、全流程對妨害國(邊)境管理的產(chǎn)業(yè)鏈進行刑事懲治。對于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實施騙取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或者運送偷越國(邊)境等行為,形成利益鏈條的,要堅決依法懲治,深挖犯罪源頭,斬斷利益鏈條,不斷擠壓此類犯罪滋生蔓延空間。
對于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要綜合考慮運送人數(shù)、違法所得、前科情況等依法定罪處罰,重點懲治以此為業(yè)、屢罰屢犯、獲利巨大和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危害的情形。
對于偷越國(邊)境犯罪,要綜合考慮偷越動機、行為手段、前科情況等依法定罪處罰,重點懲治越境實施犯罪、屢罰屢犯和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危害的情形。
23.對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團伙、犯罪集團,應當重點懲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積極參加者。對受雇傭或者被利用從事信息登記、材料遞交等輔助性工作人員,未直接實施妨害國(邊)境管理行為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由公安機關、移民管理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
24.對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所涉及的在偷越國(邊)境之后的相關行為,要區(qū)分情況作出處理。對于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進而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后組織實施犯罪的,要作為懲治重點,符合數(shù)罪并罰規(guī)定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對于為非法用工而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而招募用工的,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越境人數(shù)、違法所得、前科情況、造成影響或者后果等情節(jié),恰當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妥當處理。其中,單位實施上述行為,對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定罪量刑應作綜合考量,適當體現(xiàn)區(qū)別,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5.對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要注重適用財產(chǎn)刑和追繳犯罪所得、沒收作案工具等處置手段,加大財產(chǎn)刑的執(zhí)行力度,最大限度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
2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證據(jù)或者重大線索,對偵破、查明重大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起關鍵作用,經(jīng)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法條競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犯罪行為,觸犯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依照該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備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數(shù)罪并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想象競合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贖罪并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guī)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zhì)、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jié)果大小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第七條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適用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